【编者按】死者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和对象。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理赔40余万元。
昨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结果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驾车翻车被甩出车外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司机樊某是机动车之外的第三者,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40余万元。
2012年1月26日23时,死者樊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在公路上行驶时翻车,樊某被甩出车外,致车上人员赵某、黄某受伤,樊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樊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车经价格中心鉴定车损价值为97517元。
樊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于2011年5月17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医疗费用1万元、死亡伤残金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车损险10.3万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为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2年5月17日止。事故发生后,乘车人员赵某、黄某因伤情较轻放弃诉讼。死者樊某的父母和其妻子王某、女儿小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新密市法院,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死者樊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车下人员即第三者。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死者樊某驾驶车辆处于车体之内,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和对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
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第三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受害人樊某虽是被保险车辆之上的司机,但由于该车在行驶中突然翻车,樊某被甩出车外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就在这一瞬间,樊某脱离了该车车体,其身份发生转换,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樊某被甩出车外时并非死亡,而是受伤,又因其身体着地这一外因作用加重了其伤情变化,致其死亡。可见,樊某死亡的发生不是在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之下,属于第三者。因此,其家属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付,应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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