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原告夫妇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原告,被保险人为原告未成年的女儿,受益人为原告夫妇。而后,被保险人、原告的女儿患骨肉瘤死亡,悲痛欲绝的原告夫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仅按照50000元的保额给付了保险金。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这个限额,保监会1999年3月22日下发的保监发(1999)43号文规定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2010年11月15日下发的保监发(2010)95号文规定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后一个规定于2011年4月1日生效。
如此看来,保险公司按照限额5万元赔付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但是,法官在审理中却发现,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是按照100000元的保险金额计算的,尽管当时生效的是保监发(1999)43号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就突破了国家规定的限额。对此,保险公司又辩解道是因为这份合同是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成年时,保险金额可以是100000元,因此按照100000元的保险金额收取了保费。
合议庭的法官们和人民陪审员认真分析了整个案件,一致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告知过投保人有关未成年人保险限额的问题,因此,保险单载明的100000元保额是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100000元收取了保费,就应当承担100000元的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国家对保险金额做出限制的前提下,仍然按照超出限额的标准向投保人收取保费,显然是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如果按照限额50000元赔付,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因为他们不诚信的行为获益,这种行为不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况且,在保险期限内,保监会已上调了保险限额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100000元向原告理赔。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保险公司先是无视规定收取高额保费,理赔时又以规定为由不按约定赔付,如此行为,实在有违诚信。建立诚信的保险市场是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希望保险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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