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酿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赔偿后追偿

沃保整理
2013-05-29 13: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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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因司机酒驾惹出的事故,保险公司虽然万分不愿意,然而,在法律面前,却不得不拿出钱赔偿受害者。不过,保险公司的委屈也是可诉的,可以找肇事司机追偿。2011年10月15日22时,任某醉酒驾驶豫JXN86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清丰县城政通大道自北向南行驶,驶至清丰县城关镇孙庄加油站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

  【编者按】因司机酒驾惹出的事故,保险公司虽然万分不愿意,然而,在法律面前,却不得不拿出钱赔偿受害者。不过,保险公司的委屈也是可诉的,可以找肇事司机追偿。

  2011年10月15日22时,任某醉酒驾驶豫JXN86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清丰县城政通大道自北向南行驶,驶至清丰县城关镇孙庄加油站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任某弃车逃逸。该事故经清丰县交警大队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豫JXN86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主为郭某,事故发生时,郭某也在车上。

  李某的亲属于2012年3月向清丰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2年4月27日,清丰县法院判决安邦公司赔偿李某亲属经济损失12.2万元。安邦公司提起上诉。2012年6月19日,濮阳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决。2012年7月18日,安邦公司向李某亲属支付12.2万元。

  后来,安邦公司向清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某和郭某赔偿其12.2万元。

  2013年5月27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法院遂判决被告任某支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2.2万元,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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