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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张某驾车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行人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送伤者李某前往南昌市九四医院治疗,并承担了1.4万元医疗费。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由于张某的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他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称李某使用了至少6000元非医保药,不予赔付,拒绝赔偿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的合同条款无效,判决赔付1.4万元医疗费。
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全面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保险合同内容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保险公司提供的关于“非医保药物不予赔付”的格式条款,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限制被保险人权利的性质,属于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尽到说明义务,故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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