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虽隐瞒病情 两年后出险不能拒赔偿

沃保整理
2013-05-24 14: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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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32岁的李先生因患终末期肾病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因被查出他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就已患病而遭到拒绝。为此,李先生将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15万元保险金。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9年11月5日,李先生与被告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了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合同有效日为2009年11月6日,保险期间为41年,金额为15万元。合同生效2年后

  【编者按】32岁的李先生因患终末期肾病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因被查出他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就已患病而遭到拒绝。为此,李先生将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15万元保险金。

  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9年11月5日,李先生与被告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了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合同有效日为2009年11月6日,保险期间为41年,金额为15万元。

  合同生效2年后,李先生发生重疾终末期肾病。2012年10月,李先生依合同向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但却遭到拒绝。上午,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解释了拒绝理赔的理由。该公司称,根据就诊病历,李先生早于2007年3月便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2008年10月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而且就在投保前,李先生刚刚因上述疾病入院治疗。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李先生却故意隐瞒了疾病情况,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撤销保险合同。

  对于中国人寿的解释和反诉请求,李先生的代理人拿出了保险法的明确规定。根据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该条款同时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说,这条“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法修订后为与国际接轨新增加的条款。根据这条法律的规定,无论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只要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人均不能以此理由解除拒赔。代理律师同时表示,抛开法律规定,李先生也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据律师讲,当初李先生将病情如实告知了保险代理人,并在代理人的积极推销并授意下签订了保险合同。

  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表示,李先生是在河北老家的医院进行的治疗,由于医院不联网,给保险公司的调查带来困难。在法庭的询问下,人寿公司表示,该公司通常只对30岁以上的投保人进行体检,而且也仅仅是抽检。

  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据悉,李先生同时还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目前也在诉讼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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