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年仅4岁的小诗宇在银川市的一所幼儿园入托。2010年7月18日,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小诗宇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为4万元。
案情回放
年仅4岁的小诗宇在银川市的一所幼儿园入托。2010年7月18日,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小诗宇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为4万元。
2010年10月29日,小诗宇在上学途中横穿马路时被市民徐某驾驶摩托车撞伤。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诗宇无责任。小诗宇住院治疗费共计9000元。事后徐某赔偿小诗宇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5万元。
徐某赔偿后,小诗宇的家人又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医疗保险费9000元,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侵权人徐某已经全部赔偿了小诗宇医疗费,保险公司就不应再赔偿医疗费。
案件争议焦点
小诗宇的医疗费在得到侵权人徐某的赔偿后,能否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医疗费?即小诗宇能否得到“双份赔偿”?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小诗宇医疗保险费。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实行的是补偿原则,而对人身伤害则不能适用补偿原则。本案中,小诗宇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虽然意外伤害造成医疗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经济损失,这种损失的数额可以确定。但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毕竟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而形成的保险,不能因涉及经济损失而将其归属于财产性质的保险;另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法》把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中,因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因此,保险公司拒赔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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