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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0年,家住南京江宁的吴大海准备开车出门,无意中撞伤旁边的小外孙女。幸运的是,孩子的命保住了,但肋骨断了几根,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了伤残赔偿金5万,剩下的三万多医药费再也不肯赔,理由是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家庭成员间的伤害不赔。孩子的父亲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经江宁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了3万余元医药费。
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吴大海事后回忆说,他坐在车子里根本就没看到孩子窜过来。吴大海找到保险公司要医药费的时候,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则拿出合同指给他看,他这才发现合同中有一条“家庭成员免赔”的条款,意思是如果开车撞倒自己家庭成员,保险公司是不赔偿医药费的。吴大海只得让女儿、女婿到法院告自己。经江宁法院判决,吴大海赔偿外孙女医药费35000多元。之后,他又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追偿。昨天的庭审中,保险公司仍然坚持用“家庭成员免赔”条款来作为不承担医药费的依据。
对于保险公司的陈述,吴大海及其代理人表示,自己根本没听到过业务员跟他提过该条款。而且他们对“家庭成员”一词也有着自己的理解,那就是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并不应该包括外孙女,法律上也只有“近亲属”的概念,没有“家庭成员”这一说法。事后保险公司也调查了他家户口,小孩的名字不在他们家户口簿上,这就更加说明外孙女不是家庭成员范畴。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院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保险公司的态度于此时发生了变化,表示同意调解。最终,双方签了正式的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于10日内向吴大海支付35000多元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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