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车辆的用途 出险后或遭保险公司拒赔

沃保整理
2013-05-15 1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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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保险责任期间,王先生驾驶车载人不慎撞树后翻入沟中,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车上五人受伤。经交通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2010年为其自有的捷达车投保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及交强险。车上人员每座保额1万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58万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定损中发现,车辆初步估损约5万元左右,车上五人伤势严重,都已经超过了每座1万元的限额,总损失大概10万

  【编者按】保险责任期间,王先生驾驶车载人不慎撞树后翻入沟中,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车上五人受伤。经交通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先生2010年为其自有的捷达车投保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及交强险。车上人员每座保额1万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58万元。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定损中发现,车辆初步估损约5万元左右,车上五人伤势严重,都已经超过了每座1万元的限额,总损失大概10万元左右,但事故发生在王先生拉黑活期间。

  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拉黑活时出险,本身属于非法营运,而车辆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家庭自用车。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对此次事故拒绝赔付。

  但投保人王先生则认为,驾驶保险车辆只要是在正常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进行赔偿,拒不承认其拉黑活的事实,而且说投保时也没人给他提示过这种情况不赔,并对此进行了投诉。

  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调查调解下,最终调解的结果为保险公司按总损失的50%进行赔付。本案保险公司拒赔从条款上和经验上讲都是有依据的,保险公司并没有违背条款规定。但事实上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没有严格要求让被保险人签字,而是他人代签,这就给保险公司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埋下了隐患。因此判定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

  需要提醒广大投保人的是,如果改变了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标的车危险程度增加并发生事故,按照新保险法,保险公司将予以拒赔。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需要规范投保流程,应加强承保环节的管理,更加细致地解释清楚免责条款,做到合规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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