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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1年8月13日下午2点多钟,陶某的长安牌小客车(该车已买保险并在保险期限内)在停放地离奇着火,尽管陶某及周围众人全力扑救,但车还是没能保住,被大火全部烧毁。
索赔产生争执
陶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5000元、退还保险费1696元,双方解除车辆保险合同,当陶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此后经多次协调,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诉诸法院。
法院认定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就其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被告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即成立,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中,原告的车辆起火由于外来火源引起,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回原告其余的保险费。法院遂依法作出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陶某(车主)损45748.80元,并退还保险费1645元(扣除手续费后),汽车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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