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8月,洛阳市游客周某在西峡某漂流景区游玩时突发心脏病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双方协商,该景区与周某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付周某家属150000元。随后,景区向已签订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00000元,保险公司却以周某是因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为由拒绝理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围绕周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这一焦点进行辩论,双方各执一词。西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漂流是一项具有刺激性和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原告从事该项经营活动,应当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漂流安全告知,设立警示标志,提示患有心脏病等不适宜参加漂流游玩。但由于原告疏于管理,未对游客进行漂流安全提示,致使周某受到惊吓突发疾病死亡,原告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而周某的死亡是原告所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属于意外事故。据此,西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保险赔金。
近年来,随着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屡有发生,景区在不断扩张盈利的情况下,也应注意加强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的完善,为游客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游玩环境。保险公司在与景区和游客之间签订保险合同后,对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遵循合同约定对景区和游客进行赔付。
同时也建议游客在旅游前应根据自己的年龄和体力,合理的选择旅游地点和项目。应随身携带一些常用药和急救药,如感冒药、晕车药、抗过敏药、肠胃药等。旅游时要多注意喝水,不要过于劳累,如果出现头晕、发力、胸闷等症状,应立刻休息,必要时到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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