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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1年4月6日,漆某无证驾车在上高县城撞伤5岁女孩简某。交警认定漆某负全责。简某家属向上高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漆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后,保险公司赔偿简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1821元。2012年9月,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漆某偿还公司垫付款项。
宜春中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日前,宜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获得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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