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赔付后,老孙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了下来。至于自己付了20万元,老孙一点也不担心,因为他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所有人预料保险公司认为泗洪民政局不是死者家人,不该拿赔偿金,所以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不给他理赔
老孙在2010年5月14日为自己的车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日。
给泗洪民政局支付了20万赔偿金后,老孙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按交强险范围履行理赔义务。保险公司的观点是:因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的人死亡,民政部门不能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特别是死亡赔偿金。通俗地讲,民政局跟死者非亲非故,没有理由代替死者讨要赔偿。老孙虽与泗洪民政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他自愿支付的,因此这笔钱根本不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
两次判决都是公司赢
这下老孙慌了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南京玄武法院。玄武法院的判决,却出乎老孙和律师的意料。
法院认为,老孙支付的丧葬费17945元,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是泗洪县民政局实际支出的费用,这笔费用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不过,泗洪民政局无权向老孙讨要死亡赔偿金。
承办法官表示,死亡赔偿金是对被侵权人近亲属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被侵权人死亡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人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代替被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民政局与死者并非亲属关系,这个钱不该由民政局要。
随后,不服判决的老孙又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死亡赔偿金,本就不该给民政局
南京玄武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位法官表示,老孙自愿向泗洪民政局支付的18.23万多死亡赔偿金,并非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除丧葬费部分,其他费用保险公司都不用理赔。
这位法官表示,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和物质补偿,而其他人无权主张。所以法官的意见是,民政局没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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