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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投保时的车牌号和发生事故时的车牌号不同,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日前,经迎泽区法院调解,冯某拿到了保险公司的7000元赔偿款和肇事者张某3000元的赔偿款。
去年7月21日晚10时50分,张某驾驶无牌小轿车在双塔北路将步行的冯某撞倒,冯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冯某遂将张某及为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官开庭时得知,事发前一天,张某从他人手中刚购得肇事车,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新牌照还未挂上便发生了事故。事后,张某到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肇事车事发时无牌,后上的牌照又与保单上不符,而且投保人也不是张某。
开庭时,张某出具了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该车购于2005年9月9日,2012年7月20日转移登记,变更至现有牌照。法官就此作出法律解释:虽然肇事车牌号与投保车牌号不同,但发动机号、车架号一致,可以证明肇事车与投保车系同一车,且事发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证据,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调解,冯某才得以获赔。法官提醒群众,为避免类似“麻烦”,车辆转移登记时,最好同时将保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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