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名广东小伙在三亚一家设备公司负责起重机辅助工作,一次作业时不幸被倒下的管桩砸昏,最终导致左腿部分截肢,损伤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然而出院后却索赔未果。小伙将起重机所属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历经两审,法院终审判被告保险公司、设备公司赔偿伤者约79万元。
广东男子作业中被管桩砸昏
左腿截肢索赔未果怒而起诉
一直未婚的冯昊冬(化名)来自广东,他2005年到海口一家饲料加工厂工作。2010年7月,冯昊冬经人介绍,到三亚铭×设备公司(下称设备公司)跟随汽车起重机,负责起重前辅助工作。
2010年9月4日晚,冯昊冬跟随李某名下的起重机到海螺桥工地吊装管桩。在起重作业中,冯昊冬用吊车起重臂钢缆系好管桩时,不幸被滑下的管桩压住,当场昏迷。
冯昊冬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冯昊冬患失血性休克、左小腿毁损伤、左手四根手指毁损,实施左胫骨截骨、左手手指残端修整手术。冯昊冬后转至广西住院治疗,因左股骨干骨折、左小腿上段截肢术后感染,冯昊冬无奈实施左大腿下段截肢术。设备公司付了医疗费等14万多元,出院后,冯昊冬到广东装配假肢。
涉案起重机登记在李某名下,由设备公司使用,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9月,李某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他还投了特种车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50万元)。
出院后,冯昊冬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后冯昊冬因理赔未果诉至三亚城郊法院,他要求设备公司、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补助、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住院康复护理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110多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设备公司在事发后两天才报险,其不清楚事发原因,不属赔偿范围。交强险承保范围是发生交通事故,本案并非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冯昊冬属起重车操作人员,该类人员损失伤亡不属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