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车祸中,无论受害者还是肇事者,其个人和家庭承受的不幸和压力都是巨大的。如何把事故伤害减到最低?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如何最大程度得到抚慰,肇事者又如何最小程度偿付损失。
去年7月1日晚9点多,一辆大卡车抛锚在宁六公路龙山路段。因为拖运费用协商不成,卡车只能“歇”在公路上,占据了由南向北3股车道的最右道。7月2日凌晨1点20分许,一个刚下夜班的年轻人,驾着二轮摩托车向这里匆匆驶来。“哐———”一声巨响……摩托车头先是撞在了大卡车后半挂的尾部,挡板的惯性将年轻人和摩托车身一起推进了卡车肚里,年轻人被死死地卡在两车之间,不得动弹。直到半小时后,年轻人才被拖出来。
深夜抢救年轻人不治而亡
凌晨3点半,年轻人的父母、姐夫等亲属都守在医院重症监护室的门口等消息。“到了5点半,我进去看他最后一眼,脸肿得跟西瓜似的,手脚苍白,颅底出血控制不住了。”年轻人的姐夫郭先生叹了一口气,不忍心说下去。“人不行了”终于传进了年轻人父母的耳朵,父亲哭得睡倒在楼梯间里,母亲撕心裂肺的哭喊吵醒了整栋楼的病人。
为车祸赔偿双方闹上法庭
车祸身亡的年轻人姓徐,22岁。由于与肇事卡车所在的运输队协商赔偿未果,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徐家人向卡车所在的运输队及其投保机动车三责险的保险公司,索赔30.7万。运输队辩称,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说,死者未确保安全驾驶车辆,负事故主责,卡车在抛锚后没有及时排除故障、未设置警告标志,只承担次责。且在这场事故中,自己单位也产生了损失4400元,同理要求死者按责分担。此外,对方赔偿费用的计算科目和数额都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核算。
保险公司则称,三责险是商业保险,不是法定的强制险,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第一被告,与己无关,作为死者的父母不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公司会按照“有责赔付”的原则与投保人交涉。
法庭调查后认定,卡车所属的运输队于2004年5月11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三责险,保险金额为20万,期限为1年。经核算,死者家属的各项损失为20.7万元,其中运输队已支付1.8万余元。
三责险赔偿的第一道关
审判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根据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的行政规章和对机动车管理方面的规定,运输队投保的三责险是强制险,其性质与道交法规定的机动车责任强制险的性质相一致。依《新交法》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徐父母20万;余下的7000多元和运输队的4400元损失,由运输队和小徐父母按四六分担,相互抵冲;此外,运输队支付小徐父母1.8万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