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碾人后驶离现场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沃保整理
2013-04-18 10: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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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认定司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保险金41万元。驾驶轿车不慎将一躺卧于车行道内的路人碾压致死,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驾车驶离现场。事后,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当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一口咬定司机系交通肇事逃逸,拒绝赔付。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认定司机不属于交通肇事

  【编者按】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认定司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保险金41万元。

  驾驶轿车不慎将一躺卧于车行道内的路人碾压致死,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驾车驶离现场。事后,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当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一口咬定司机系交通肇事逃逸,拒绝赔付。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认定司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保险金41万元。

  2010年7月22日,朱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所有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限均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3日止,其中商业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

  2011年2月3日19时50分,朱某的轿车驾驶员陆某驾驶该车沿新沂市某道路行驶至一酒店附近地段时,因对路面观察不周,碾压了躺卧于车行道内的刘某后驶离了现场。后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陆某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在车行道内躺卧停留,负事故次要责任。其后,陆某赔偿给刘某近亲属65万元。同年5月9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随后,朱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让他没有料到的是,保险公司却作出了拒赔的决定,理由是陆某肇事逃逸,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协商无果后,朱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开庭时,双方对陆某驾车肇事,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但就陆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展开激烈争论。

  朱某称据陆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事发当时陆某并不知道车子碾压到人,只是感觉碾压了一个垃圾袋,之后感觉车子一切正常,也没有损坏,就继续驾车回到了家中,直到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事发当时知道肯定不会离开。朱某认为,陆某虽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并未认定陆某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所以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作为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陆某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依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陆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除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逸的外在行为方式外,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即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逃离现场,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逃逸。本案中,陆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陆某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且在此前交通肇事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陆某为驾车离开现场而非驾车逃逸。因此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陆某驾车逃逸,缺乏事实依据,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保险公司以陆某存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朱某11万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朱某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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