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车辆虽在保险期内,但出事故时没有及时年审,因此车辆出险后的损失索赔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绝。
市民李先生为自己的两辆货车投了保险,保险责任期从2010年11月份到2011年11月份。在投保的第二天,李先生的货车就到了年审有效期,但此后一段时间里一直没有送去参加检验。
随后李先生的一辆货车在外地不慎出了事故,被交警认定为全责。两个月后,另一辆车也出了事故,也被认定为全责。两起事故对他造成了近14万元的损失。第二起事故发生几天后,李先生就将维修好的车子送去进行检验,结果为合格。
当李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方认为,按照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李先生的车子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奎文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格式合同中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保险公司设立的免责条款,为的是督促李先生按时对投保车辆进行检验,使投保车辆处于性能合格的行驶状态,从而杜绝投保车辆危险系数增加而承担过重的风险。
9日,审判人员说,此案中,两辆货车在发生事故时虽然没有进行机动车年检,但是两车未按时年检并不必然说明车辆安全检验不合格、危险程度增加。事故发生后,在保险期内,两车又再次通过了年检;并且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未说明事故是由于车辆性能不合格导致的。
此外,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两车的性能不合格,或者为按时进行年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保险公司仍然有责任进行赔偿。当然,如果没有后来补充的年审,车主很可能就得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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