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照港特大爆炸事故,有遇难者家属因对赔偿协议中有关保险理赔的内容不理解,而欲讨个说法。目前已知这场纠纷牵动了十几个家庭,意味着发生于2012年9月的那场特大港口爆炸事故中有10人以上不幸遇难。
多人不幸遇难
2012年9月26日17时45分左右,岚山港区防波堤施工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施工现场初步认定有17名施工人员,经紧急抢救,14人获救,3人失踪,获救伤员全部被送往医院抢救,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施工工程涉及包括日照龙发装卸有限公司(乙方)、山东中海水运工程有限公司(丙方)和山东港湾日照港岚山港区南作业区防波堤工程项目经理部(丁方)在内的施工方、发包方和项目隶属三方。
事故发生之后不久,死难者家属已与上述三方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领取了100万元左右的赔偿金。但除了上述数据,有关方面拒绝透露进一步的消息。
而在沉寂了几个月之后,因为出现保险理赔分歧发现,此次事故的严重性与相关部门所披露的相距甚远,一份份赔偿协议上所记载的死者名字揭示了惊人的事实。但时至今日,尚无进一步的正式消息披露。
赔偿有分歧
遇难者家属们持有的赔偿协议载明,乙方、丙方、丁方一次性给予甲方(遇难者家属)各项赔偿、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X万元,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抚恤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总之能想到的项目都罗列包含了进去。
家属们不能够理解的是以下规定:如乙方为死者办理了工伤保险,工伤理赔金转由丁方享有,充低丁方先行垫付的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甲方(遇难者家属)不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在遇难者家属们看来,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保险赔偿和雇主赔偿是两码事,为何不能重复享受?
针对上述疑惑,法律界人士给出了说法。“首先,‘垫付’的说法不够准确,”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王成凯律师表示,“因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本案用人单位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当然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的补偿。但是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王成凯律师表示,“因此,如约定‘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转归用人单位所有以充抵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费用’,则本基本没有合法实现的途径。如果通过伪造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保待遇的,则视情节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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