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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小李开车回家,为把车子停好,在自家院子里倒车时,疏忽大意未发现车后站着不到两岁的女儿,将车子碾过了女儿的身躯。惊惶失措的小李抱起女儿往医院跑,但女儿还是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出事后,小李悲痛万分,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后,他去找保险公司,没想到,保险公司以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只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进行赔偿,而拒绝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小李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并未将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李某是故意实施对女儿的侵权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小李的损失。
另一方面,小李作为孩子的父亲,没尽到监护责任,还实施了侵权行为,存有很大的过错,所以对小李主张的赔偿费用应适当降低。最终,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小李保险金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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