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因修车受伤 法院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沃保整理
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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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万强因驾驶货车发生故障,下车检查时车辆发生溜车,将万强双脚压伤。万强因车轮压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出血、伴双下肢活动功能障碍”。法院认为原告修车时已经脱离该车辆属第三者,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事故发生后,万强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5493.92元,其中万强取得医院合作医疗住院补助14008元。经鉴定万强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万强称,

  【编者按】万强因驾驶货车发生故障,下车检查时车辆发生溜车,将万强双脚压伤。万强因车轮压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出血、伴双下肢活动功能障碍”。法院认为原告修车时已经脱离该车辆属第三者,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事故发生后,万强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5493.92元,其中万强取得医院合作医疗住院补助14008元。经鉴定万强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

  万强称,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30万元、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5万元、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元。为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9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伤者为司机本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司机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被保险人,而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转化为第三者,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强险对事故的本车人员的伤亡损失不予赔偿。

  对于本案而言,原告万强驾驶货车,在事故发生前相对该车辆其应当属于本车人员,但是,其因故下车对车辆进行修理过程中被该车碾压致伤时,此时其已经脱离该车辆,不属于本车人员,而是第三者。因此,原告应当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万强各项损失共计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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