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因交保险费时被保险公司楼上掉下的窗户砸伤,阿媛(化名)一怒退保,结果拿到的退保金仅有她所缴保险费的一半多。阿媛认为自己损失了约2万元,这让她难以接受,于是起诉保险公司索要自己缴纳的其余保险费和几年来的利息,不过最终败诉了。
中途退保损失约2万元保费
阿媛是惠安人,她2003年4月14日向某保险公司惠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被保险人是她的亲人阿国(化名)。根据约定,她每年缴交保费4600元,保险金额为40000元,缴费时间20年。阿国若身故,按基本保额3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几年来,阿媛都如期缴纳保险费。但一场意外,让她与保险公司闹翻,并走上法庭。
2009年2月25日下午,阿媛到保险公司准备交保险费时,突然被楼上掉下的窗户砸中头部。保险公司将她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震荡,医药费由保险公司支付。次日,保险公司派人探望她,并付了1000元。后来她到其他医院继续治疗,保险公司报销过两次医药费。在阿媛看来,当初的治疗并未让她痊愈。她称,2011年11月29日她到医院检查治疗,发现脑震荡已病变为其他症状,为此她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解决遗留问题,保险公司不予解决。
阿媛认为保险公司不讲诚信,导致她产生畏惧心理,不敢投保进而退保。去年6月14日,她找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领到退保金21840元。
这些退保金让阿媛难以接受。她说,她9年来共交了保险费41400元,退保时保险公司应退回41400元加上9年的银行存款利息。但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支付退保金的。
按合同约定支付退保金无不妥
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去年6月底,阿媛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惠安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自己已投保的金额差额19560元,以及利息约20000元。
保险公司向法庭称,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法》的规定,该年度每1000元的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为546元,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40000元,故保险公司退还给阿媛现金价值为21840元(546元×40)并无不当。
保险公司还认为,若阿媛认为高空坠物导致她受伤遭受损失,她应另案起诉,跟这次的保险合同纠纷并无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