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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原告杨某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至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其的车辆行驶证未年检,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杨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7日,原告杨某驾驶车辆在G105线上发生产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本次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原告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529393.61元。当原告持相关单据至被告处索赔时,被告以车辆行驶证未年检,商业险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不赔付商业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原告的车辆行驶证已过年检期,被告明知原告车辆未年检仍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并接受原告投保,其行为应视为同意与被告车辆在未年检的状态下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故被告以原告车辆未年检而免除商业险赔付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00000元整,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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