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自己的车压死 在自己车外死亡应理赔

沃保整理
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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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车主李勤荣开车出车祸了,这起车祸有点特殊,他是被自己开的车碾死的。蹊跷的车祸,保险公司能否埋单?发生意外车底下检查车 死于自己的车轮下李勤荣是安宁市八街镇桃园哨村人,他有一辆神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2011年11月,他交纳了5000多元钱,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三险:有交强险、第三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保险期到2012年11月。2012年4月19日,李

 

  【编者按】车主李勤荣开车出车祸了,这起车祸有点特殊,他是被自己开的车碾死的。蹊跷的车祸,保险公司能否埋单?

  发生意外车底下检查车 死于自己的车轮下

  李勤荣是安宁市八街镇桃园哨村人,他有一辆神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2011年11月,他交纳了5000多元钱,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三险:有交强险、第三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保险期到2012年11月。

  2012年4月19日,李勤荣开着刚修理过的车从楚雄赶往安宁,不想开到半路,在杭瑞高速公路K2311+900M(大红田隧道内)处,车子再次发生故障。李勤荣将车停住,趴到车下检修,此时,不幸的事发生了,李勤荣的车开始后滑,将他绞到传动轴上,造成李勤荣当场死亡。

  事发后,昆楚交警大队对现场勘查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原因是驾驶人操作不当,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到车下检修车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同时认定,李勤荣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准驾B1、B2车型。

  原告律师:死者在自己的车外死亡,属第三者

  对于这次事故,死者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按照投保进行赔偿,但都被拒绝。多次协商无果,李家人一纸诉状将涉案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共计17万元。

  昨日,此案在盘龙区法院开庭。

  庭上,原告方认为,事发车辆在被告的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期内,原告按程序向被告申请赔付,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拒绝的理由不成立,被告应在赔付范围内对原告履行赔付义务。

  “死者是在自己的车外死亡的,相对自己的车而言是第三者。”原告方代理律师、北京大晨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代晨和陈洁表示,为了促使投保人购买其公司的保险,被告以各种方式向投保人推销其开发的险种,并承诺在事故发生后,能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证。但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却不能得到任何一种险种的赔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的死者李勤荣不在车上,也不是正在下车的人员,属于“发生事故时处于本车以外的第三者”,应当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交强险无论从购买还是赔付来看,都属于强制险种,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目的是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及时得到赔付。即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范围内对其进行赔付,承担法定赔付责任。本案中,无论李勤荣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均需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不保投保人

  对于原告方代理律师的说法,该保险公司也搬出了多种保险法规来应诉。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人员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规定的不予赔付的对象。

  该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后,造成的受害人,这里所指的受害人不包括投保人自己和案发时坐在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保险法的本意是对因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损失的,才能得到赔偿。但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由死者自己承担,原告没有遭受损失。因此,就保险法的本意来看,本案原告也不应得到任何赔付。”

  为了证明自己在这起事故中不应该理赔,该保险公司还当庭出示了一份玉溪中院对相似案件的判决书,保险公司称,该判决记载的案件情形与本案原告方的性质一样,在玉溪这起案件中,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但中院在终审后,撤销了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鉴于双方争论不休,经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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