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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买回新车当天便上了保险,但签完的保单还未“生效”,在驾车回家的路上便发生车祸,致另一名肇事者死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保期从次日算起”为由拒绝理赔。
2013年3月11日,原告吴启生在吉安市煜峰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轿车,当天就在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并在上午11时支付了11076.48元保险费。然被告保险代理人袁平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自2013年3月12日00时00分起生效。”
2013年3月11日下午18时30分许,原告吴启生驾车由吉安返回永新时,与龙昌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龙昌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吴启生便向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商业责任险等共赔偿231337.35元。而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却以保险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理赔。
原告吴启生为维护其合法利益,向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吴启生要求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在交强险、商业责任险等共赔偿231337.35元。
该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承办法官在进行了深入调查后确认,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保险合同的生效的时间点;二、被告太平洋财保吉安公司的民事责任范围。该院将择日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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