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几年来,每年预定利率市场化的传言总是不期而至,在引起了资本市场的颤动和业内的一番激烈讨论后,又没了下文。不过,从保监会人身险费率改革四步走战略可以看出,似乎这次不再是空穴来风。
一波三折
所谓的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营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回报率,主要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来设置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合资寿险公司精算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事实上,早在2004年保监会便着手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研究,作为项目组的成员,他介绍了当时的情形:“时任保监会寿险部主任的陈文辉副主席主持项目研究。主要是理论层面的探讨,参考了美国、加拿大、东南亚等国的利率市场化过程,讨论费率放开的模式和路径选择、改革后的监管,例如准备金、偿付能力监管等等。”
在随后的几年中,费率改革一直保留在保监会的议事日程中。2007年,中国人寿获批在河北、江苏和河南地区销售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其预定利率达到3.3%,突破了2.5%的上限,产品主要面向农村市场推出。对于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推出,国寿和监管层都很低调。在当时引起了业内关于放开预定利率的猜测。
2010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保险公司对传统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下限。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5%。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随即引发市场的激烈讨论,不过监管层再没有了下文。2012年保监会发布了《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保险公司在开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时,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突破了传统人身险2.5%的预定利率。但有评论认为,小额人身保险只是惠农政策的一个工具,并不能被看做放开预定利率的开端。不过,从2012年中期开始,保监会的确在多次会议中提及定价利率改革的决心,暗示监管层放开预定利率的步伐渐行渐近。
监管的思路
从2004年最初的理论性探讨,到时隔8年后最近媒体披露的信息看,监管层的费率改革路径已经非常清晰:第一阶段,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和项目挂钩保险产品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第二阶段,配合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第三阶段,适时开展公司层面试点;最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费率管制的全面放开。
上述寿险精算师告诉记者:“在寿险产品的定价中,死亡率、费用率和预定利率是决定费率的三个最主要因素,事实上,前两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市场化。”早在2005年,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寿险公司定价,可以以新生命表为基础,也可以以其他生命表为基础。这意味着死亡率要素将完全由公司决定。定价生命表放开后,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地域的不同、受保人群的不同、公司核保技术的不同或者市场策略的需要,采用不同的生命表。
2010年,保监会下发《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在厘定传统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费率时,期交产品各保单年度的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1999年精算规定的上限要求;同时,取消对上述产品自1999年以来的直接佣金上限限定。
在死亡率和费用率都有一定放松后,预定利率成为保单费率市场化的最后一个堡垒。之所以预定利率的放开步伐缓慢,在该精算师看来,是监管层对综合因素的考虑。“其实机制设计早已经比较完善,监管层在等一个合适的时机。”从整个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来看,“如果银行没有搞利率市场化,保险先搞起来,可能会对金融格局有所影响,这或许是监管层的考量。”
去年央行决定,从2012年6月8日起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迈出了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2012年底在以“改革、创新、发展”为主题的2012年寿险发展与监管高层研讨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黄洪表示,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有利于寿险业的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为寿险费率市场化提供了较大空间。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从金融行业利率市场化的整体格局来看,寿险行业在过去几年陷入低迷状态也是促使保监会推动人身险预定利率市场化的动机。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月,四大上市保险公司中有三家寿险保费收入呈现下滑趋势,其中国寿同比下降8.1%,太保下降9.5%,新华下降幅度最大,为11.6%。除了改善营销模式和渠道之外,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创新也是必要的条件,而这需要费率的市场化作为前提。只有通过市场化,才能凸显产品之间的差异性,从而推动保险产品从理财向保障的转化,进而增加保险公司的风控意识。
从必要条件来看,美国CAS保险精算公司合伙人张明认为,保险行业投资渠道的放开也为放开预定利率提供了前提。“原来投资范围局限在银行存款、国债等等,对预定利率必须限制是有道理的,但现在投资范围已经继续扩大,继续设定2.5%上限就是不合理的。”
同时,据张明介绍,尽管美国的保险监管非常严厉,但是对保险产品的定价监管却几乎为零。“美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放开保险产品定价,由精算师和市场决定保险产品定价,监管机构严格监管的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为一旦保险公司资不抵债,投保人的利益将严重受损。”从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预定利率的放开也是迟早要面对的。
市场的担忧
不过,上述精算师对于预定利率的放开日程表并不十分乐观。“时间表真的不好说,保监会首先会征求大公司的意见,但征求意见也不是第一次了。”同时,关于保险巨头担忧放开预定利率后不确定性增加,从而给资本市场带来压力所以导致进程缓慢的传言也在市场上不止一次出现。“资本市场对此都很敏感。有一年在北京的一次会上传出预定利率放开的消息,一家保险公司股市连续两天大跌,下跌超过6个点。”该精算师回忆道。
的确,在2010年保监会下发《征求意见稿》以后,保险股在大盘全面走红的情况下,却出现了跳水,中国人寿、中国太保跌幅分别达4.50%和5.83%。
事实上,张明认为,放开预定利率后,保险公司的定价自主权就有了,产品的价格会下降,吸引力上来,销售量会上去。那市场的担忧在哪里?这不得不提及上世纪90年代末保险行业所经历的一次“惨烈”的大面积利差损。
在1999年之前国内寿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大多与央行基准利率挂钩,而当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最高曾达到11.34%。因此,寿险公司在1999年之前的产品预定利率也处于较高的水平,然而从1996年至2002年之间央行连续8次下调基准利率,这样既有的存量保单就面临大量的利差损。与此同时,保险法颁布后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被严格限定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等有限的投资渠道上,由此造成了寿险行业巨额的利差损。
对于如何避免恶性竞争、重蹈覆辙的情形,张明认为,偿付能力的监管是重心。预定利率放开后,大家为了抢市场份额,扩展速度过快,资本充足率下降,偿付能力就可能跟不上。“从保监会公布的数字可以看出,有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让人担心,最近有几家保险公司因为偿付能力不足被停止开展新业务,甚至有的保险公司长期低于100%。”张明说道。
事实上,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一直是保监会的工作重心。近日更是罕见地公开发布4份偿付能力存在风险的监管函,包括幸福人寿、昆仑健康等4家公司名列其中。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与前几年相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保险市场的准入和淘汰机制已经明晰,再加上投资渠道也在拓宽,在应对退保潮等行业突发事件上也已经具备经验,不必过多担心。
当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放开的预定利率只是传统人身险、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仍然规定不得高于年复利2.5%。由于传统人身险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显著,因此在业内分析师看来,对于寿险公司的短期影响并不大。然而,放开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背后所释放的利率市场化趋势却让保险行业的不确定性加大。有业内人士对此预测,“放开从传统保险向分红保险的过程可能更快,一旦分红保险放开,分红险保费将大幅减少,势必对行业造成伤筋动骨的影响。”
同时,前述精算师认为,放开预定利率后,市场的行为仍然很难估计,“放开后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费率下调,但事实可能并不简单,产品的类型不一样,资本金偿付要求也不一样,有可能费率下降的同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也随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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