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偿付能力低于150%不得筹建省级分公司

沃保整理
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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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保监会正式出台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该《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该满足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达到150%以上,以及同期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等条件。《办法》对于地方系的保险公司,再度重申在其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同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该满足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

    【编者按保监会正式出台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该《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该满足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达到150%以上,以及同期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等条件。

  《办法》对于地方系的保险公司,再度重申在其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同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该满足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达到150%以上,以及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此外还要求两年内没有受过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等条件。对于保险公司开设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该《办法》规定,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要在100%到150%之间,同时保险公司监管类别不低于B级,省级分公司的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级等要求,此外也重申不得有重大的保险类行政处罚等条件。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二是审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三是对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也做了调整。

  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常常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的后期发展和整个公司的稳健经营。《办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但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设立应当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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