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莫过度

沃保整理
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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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1年11月,某工艺公司为其厂房、机器设备等投保火灾保险。去年2月,厂房突发火情,幸被及时扑灭,生产模具虽未受波及,但被灭火时的水喷湿,无法继续使用。事后,工艺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保险公司表示,可以对工艺公司的损失进行赔付,但不包含生产模具损失在内,原因在于模具被水喷洒后,只要及时用药水清洗就能防止生锈,不影响使用。而现在的损失是工艺公司未及时尽施救义务所致,损失

  【编者按】2011年11月,某工艺公司为其厂房、机器设备等投保火灾保险。去年2月,厂房突发火情,幸被及时扑灭,生产模具虽未受波及,但被灭火时的水喷湿,无法继续使用。事后,工艺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保险公司表示,可以对工艺公司的损失进行赔付,但不包含生产模具损失在内,原因在于模具被水喷洒后,只要及时用药水清洗就能防止生锈,不影响使用。而现在的损失是工艺公司未及时尽施救义务所致,损失由其自负。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险财产损失,这是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而且,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性能、事故现场比较了解,若尽力施救,通常情况下能防止损失扩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7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可见,工艺公司未及时履行施救减损义务,保险公司自然无须为生产模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减损虽是正常义务,但施救切莫“过度”,否则也有可能适得其反。某货运公司司机外出送货,途中突遇行人横穿公路,司机边刹车边往路右侧猛打方向盘,货车右轮陷入路边松软地带,导致车辆倾斜。他向公司求助,最终动用吊车将货车恢复原状。

  事后,货运公司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经调查,事故确因货车避让行人而引发。但根据现场分析,该车出险后,只是挂车右侧车轮陷入泥淖造成驱动力分配不均,并未接触其他物体,更谈不上倾覆,仅发生小笔施救费用。这种情况下,该车只需牵引即可恢复行驶能力,而货运公司却进行整车起吊,产生大笔施救费用。由此,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上述事例就很好的为被保险人强调了一个注意事项:施救必须必要、合理,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担相应费用。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而该事例中,司机用吊车将货车恢复原状的施救方案虽然可行,却不是合理、必要的方案。可行的做法是,发生事故时先向保险公司报案,详细说明出险情况。如不能确定施救方案是否必要且合理,应将方案告诉保险公司,征得同意后再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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