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编者按】近日,人保财险安徽省亳州市分公司的法律人员,认真梳理受害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户口性质,为公司减赔7万余元。
2011年10月21日,高某驾驶车辆(皖S18×××/皖SA×××挂车在人保财险亳州市利辛支公司投保)在山东省衡枣高速183公路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驾驶人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处理后,赔偿权利人起诉至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要求肇事车驾驶人、实际车主及人保财险利辛县支公司共同赔偿800895元。
经开庭审判,安徽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决人保财险亳州市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241380.2元,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33936.55元(合计375316.75元)。该公司认为抚养费如按山东省城镇标准计算数额过高,要求对被抚养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经初步审核,证实受害人(胡某某)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而受害人的父母及子女的证据材料却存有问题,遂派工作人员前往实地调查。通过走访村民了解到胡某某的父母及子女未曾在城镇居住过,而是长期生活在当地农村。为进一步印证这一情况,法律人员直接与胡某某家属进行电话沟通,证实了胡某某(受害者)的父母及子女为山东省农村居民。最终受害者家属同意用协商方式解决,此案为公司降赔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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