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事故 应该如何进行车险理赔?

沃保整理
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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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0年9月24日,樊某驾驶货车给客户送货途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至刘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那么应该如何进行理赔呢?肇事货车挂靠在泰宏公司名下,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樊某、泰宏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158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货车挂靠在泰宏公司名下,且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本起事故发生在

  【编者按】2010年9月24日,樊某驾驶货车给客户送货途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至刘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那么应该如何进行理赔呢?

  肇事货车挂靠在泰宏公司名下,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樊某、泰宏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158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货车挂靠在泰宏公司名下,且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刘某的各项损失,超出部分则由樊某赔偿,且被告泰宏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樊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车辆挂靠关系主要表现在运输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的名下,办保险、二级维护、营运证、审验车辆等均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挂靠人(实际车主)则对车辆享有绝对运营支配权的一种独立经营权。现实生活中的挂靠都是实际车主自己带车挂靠。

  实践中,通常根据两个标准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机动车方赔偿责任主体: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和因素而发生的利益。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在挂靠人手中,运行利益的大部分也在挂靠人手中,挂靠公司仅仅收取一定数额的挂靠费,从公平角度,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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