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购买保险当日,签完的交强险保单还未“生效”,司机驾车上路便发生事故。在事故赔偿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保期从次日算起”为由拒绝理赔。那么,事故的赔付责任该有谁来承担呢?
2012年12月24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款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下午买保险下午就出车祸 保险公司说要次日零时才生效
2012年9月24日下午2点20分,由于保险到期,陈先生为一辆赣C牌照的重型自卸车重新上了保险,并在保险公司拟定的写有“保险期自2012年9月25日零时起”字样的保险合同上签了字。
投保当天,司机彭师傅驾驶该车从兰亭镇阮江工业区驶往福全镇。下午2点35分,途径杨绍线福全镇新城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对方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发时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绝赔付。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约定保期的行为与交强险保单“即时生效”的规定相悖,故认定该保险合同从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2.4万元,车主陈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发时保单是否生效成为焦点 一审二审都判保险公司须赔付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今年3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能混为一谈。虽然投保人陈先生在2012年9月24日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车辆的保险单生效时间应为2012年9月25日零时,且投保人已确认签字,故交通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并未生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付责任。
而陈先生则认为,他在投保当天下午2点20分已缴纳保险费用,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保险公司虽然出示了具有载明保险期间的交强险保险单,但是该保险单由保险公司单方制作,同时保险公司意图通过“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的固定格式,使理应即时生效的保险合同变为延后生效合同。这个行为在有意免除保险公司自保险合同成立至次日零时的保险责任,不利于投保人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