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第三者”一般是车上人员和投保以外的人。那么“这个第三者”是否有特殊的情况呢?
去年初,李先生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在路上行驶,途经东白杨沟附近时,发现路上有几块煤,此时车已经驶过煤块。他随后停车,想将煤块拣开,不成想车辆忽然倒滑,他被撞倒当场死亡。事后,李先生的家人拿着事发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保单赔付12.2万理赔金。保险公司则称,李先生所投保车辆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赔偿。
律师评析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只知道,李先生是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出现了事故,但是这个车辆的保险单情况,则语焉不详,不知道李先生是不是这个保险单的被保险人。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情形
很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造成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损失,都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不予保险赔偿。对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一条仍然适用。
这是责任免除条款中,一种特定损失免除的情形。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强调保护第三者的利益,而实践中第三者往往是被机动车伤害的行人、其他车辆等,也就是机动车这个封闭整体以外的其他人。而机动车内的人和财产,被认为和被保险人有亲密关系或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财物,因此通常不被作为第三者看待。
判断是不是“本车上的一切人员”,要看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他是不是在机动车内。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该人就在车内,哪怕他刚刚上车一分钟,也是车上人员,他受到的伤害和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反之,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这个人刚刚下车,哪怕他马上还要回到车里展开旅途,也不能算是车上人员,而应视为第三者,其因保险事故受到损害的话,保险公司应当为此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但是,李先生这个情形,又属奇特。如果他本人就是被保险人,那么他对自己而言是不存在什么“第三者责任的”,自己对自己是不存在民事责任之说的。所以,当他由于自己的疏忽、被自己的车辆发生车祸致死亡,不存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问题,保险公司肯定不予赔偿。
反过来,假如李先生不是被保险人呢,怎么办?我个人认为,通常在实践中、或者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往往把驾驶员视为被保险人本人对待,所以这种情形下造成驾驶员的伤害,一般也不存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的问题。
还有一点,李先生假如不是被保险人,但是其是自己驾驶不慎,导致车辆事故损害自己的,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真正的被保险人根本没有什么民事责任可言,既然被保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