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后合同生效,合同上会明确注明“责任免除”,也就是说,发生这一项所列出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因此消费者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先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弄清楚责任免除的范围,这样才不会在事故发生之后,还搞不清楚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不同类型的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障范围,比如意外险承担意外相关责任,寿险承担身故赔付责任,医疗险承担医疗费用报销责任,重疾险承担合同约定重疾的赔付责任等。同时,保险公司出于必要的风险管控,对每一类保险也都会在相应责任范围内作出一些除外责任处理,也就是条款上明确注明的“责任免除”。
险种不同免赔内容不同
“责任免除”的范围,是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因素,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责任免除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据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险经纪人李彦鹏介绍,对于一般的保险来说,都会有相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比如,意外伤害保险承担意外相关责任,但一般会将“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做除外责任处理;寿险承担身故责任,但一般会将“合同生效或复效两年内自杀”的情况做除外责任处理;医疗险承担医疗费用报销责任,但一般会将“整容的医疗费用”做除外责任处理;重疾险承担合同约定重疾的赔付责任,但一般会将“达不到重症标准的轻症”做除外责任处理。
这些除外责任,一般是风险概率过高(潜水、探险,等)或相对过高(比如轻症相对于重疾)、自控性强(自杀、整容、分娩、非意外导致的牙齿修复,等)的项目。
注意赔偿范围的“缺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保险,在保险责任方面除了“除外部分”,还可能会有“缺失”。
以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它包括的项目有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烧烫伤;但一些公司的意外险责任当中不包含意外烧烫伤的保险责任。而无论从健康、治疗,还是生活的角度来看,三度或更严重的烧烫伤对被保险人的影响都非常大,所以意外烧烫伤的保险责任很有必要。这点也需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加以注意。
意外险对高风险运动的不同解释
并非所有的意外险,都会把“滑雪、轮滑”等造成的意外事故作为除外责任处理。
在意外险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将“滑雪、轮滑”等作为极限运动或高风险活动的项目,归属于除外责任之列。一般来说,单就费率方面来看,卡单式意外险性价比更高,但保障要求会相对严格一些,一般都会明确注明“滑雪、滑草、滑板、轮滑”都属于极限运动,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保单式意外险的条款则相对宽松些,一般没有关于“滑雪、轮滑等属于除外责任”的特别说明(但有关于潜水、特技等高风险活动的除外责任说明),万一遇到理赔,办理起来也更快捷。
特殊需求可投特别保险
对于有特殊需求的投保人群(比如潜水、探险等项目爱好者,想到高端专业妇幼医院享受分娩、幼儿疫苗等高端医疗服务的人群,对轻症赔付有要求的人群),保险公司一般也会有相应的专属险种可以选择,比如可以承保高风险活动的意外险,比如高端医疗险,比如带有轻症给付功能的重疾险,等等。
又或者准备在某个已经预定的日期举办高风险活动,可以提早购买专门提供此类责任的短期意外险,某公司就有一款10万保额,保险期间3天,保费6块钱的短期意外险。不过同一家保险公司承保此类高风险活动的额度一般会很有限。
投保两年内自杀不陪
保险中还有一个常见的“责任免除”是“投保两年内自杀”。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上述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若投保后自杀,以2年时间为界,投保2年内自杀是无法获赔的,受益人所能获得的最多为保单的现金价值;而若超过2年,则可获得身故赔偿金。二是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受前面的约束。据了解,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实,由自杀引发的保险纠纷并不少见,多年前曾经发生过一起事故,父亲为9岁的女儿投保儿童保险后不到一年,妻子带着女儿跳楼身亡。公安部门认定妻子和女儿为自杀。在当时,《保险法》尚未更新,保险公司在赔与不赔间争议巨大,而若换到现在,按照新《保险法》有关规定,父亲申请理赔就毫无障碍了。因为女儿未满10周岁,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构成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