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业主意外身故 国寿赔款为其保全资产

沃保整理
2013-03-18 11: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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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被保险人柳先生是私营企业主。他先后于2004年、2009年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合计意外风险保额约290万元。2012年,柳先生突遇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查勘后案件属实,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据了解,柳先生是个私营企业家,主要经营对外贸易、多年在商场上打拼,企业做得风风火火,每年也有不错的收入。丰富的从商经验,让柳老板深深地感觉到控制风险以及资

  【编者按】保险人柳先生是私营企业主。他先后于2004年、2009年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合计意外风险保额约290万元。2012年,柳先生突遇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查勘后案件属实,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

  据了解,柳先生是个私营企业家,主要经营对外贸易、多年在商场上打拼,企业做得风风火火,每年也有不错的收入。丰富的从商经验,让柳老板深深地感觉到控制风险以及资产保全的重要性,特别是企业经常会面临的流动资金短缺、债权、债务等问题《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所以当所有财产都被冻结甚至拍卖时,人寿保险的保单不会被冻结和拍卖。也就是说,保险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因此,柳先生遭遇不幸,确实令人遗憾。然而,柳先生身前做好了保险规划,不会因他的意外身故给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体现了柳先生对家人的责任与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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