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鄂州市葛店二小一位学生家长投诉中国人寿的“学生平安保险”理赔存在不同标准。3月11日,中国人寿理赔中心对此回应,问题比较复杂,存在误会。
“2012年9月3日,我的孙子在学校搬课桌椅不小心被铁钉戳伤了右脚,医药费共花了210元,本以为在学校购买的50元学生平安保险可以轻松获得相关赔偿,但没有想到学校不管这个事。”该学生家长万先生投诉称。
校方表示,学校只代收保费,需要理赔时,负责开具相关证明。据介绍,该校目前有学生997人,90%以上都购买了保险。葛店二小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其中,“学生平安保险”为50元。校方认为,在2012年9月10日已为该学生开具了相关证明,应该由学生家长自己找保险公司理赔。
尽管有了学校证明,可是理赔过程却是一波三折。起初,保险公司以“医药费在一千元以下”为由不予理赔。当万先生为此找到保险公司时,工作人员又提出,按照先前规定的标准“扣除200元后,剩下部分按照80%予以赔付”,即赔付8元钱。万先生对此表示不满。其后,3月5日下午,保险公司致电万先生,表示已经为他理赔了120元,理赔标准是“除去50元以后,剩余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报销”。
“为什么一起简单的意外却遭遇保险公司的不同赔付标准,难道就没有一个具体规定?”万先生表示不解。
万先生出示了一张学生购买保险时发放的“致家长的一封信”,文内标明了保险的各项细节问题。其中明确写道,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其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200元以后,按照80%比例赔付。最高以2000元为限。
对此,中国人寿鄂州分公司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学生平安保险”有明确规定,三次理赔答复的数额不一致,是存在误会。该工作人员解释,湖北省内,一般意外险200元以内是不符合赔偿标准,属于免赔范畴。第一次,因为万先生提供的医药费清单只有200元,按规定是不予理赔的。第二次协商时,万先生自称实际开销是210元,按规定只能赔付8元。最后协商时,保险公司了解到,办理该校保险业务的是该公司聘用的业务员,由于工作疏忽,未将协议送达客户。因保险条款未说明清楚,造成了误会,所以,公司与万先生商定“按200元扣50元后,剩余部分按80%予以理赔”,最终赔付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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