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驾驶员被自己的车子撞伤了,交强险是否可以进行理赔呢?
2011年11月,罗先生驾驶着公司的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在一村口道路倒车,却发现后面停着另一辆货车,影响了罗先生的倒车。
罗先生从后视镜里看了看,发现后方停着的这辆货车里没有人,也没有熄火,车主可能就在附近,但不管罗先生怎么按喇叭都没有人理睬。自己的车开不进路口,后方车辆又没有人可以配合挪动,罗先生在车里异常着急。
无奈之下,罗先生便想着不如自己去挪动后方的车辆。他跳上后车,正准备挪动车子的时候,发现情况不妙,自己的车子没有拉手刹,正在倒溜。但此刻,罗先生已来不及反应,自己车子上装载的树木直直地冲入了这辆停靠的货车内,坐在驾驶座上的罗先生,就这样被自己的车辆所伤。
交警经过认定,因罗先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需对此次的事故负全部责任。罗先生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2.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罗先生因该次事故导致面部及口腔多处受伤,眼角及面部都造成了不同等级的伤残。
2012年11月,罗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庭审现场,保险公司一方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原告本人属于该车辆的驾驶人员,不是交强险赔偿的对象,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到车下活动,遭受自己车辆交通事故伤害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请求赔偿。
近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发生事故时罗先生已停止了对自身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已不属于该车上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其已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一方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投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罗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以案释法
第三人身份应具体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规定采用否定列举的方式,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确认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本车人员,也称车上人员,是与车下人员相对而言的。对于交强险赔偿对象的认定,不能完全从字面意思上去解读。
在本案中,罗先生已离开了自己的车辆去驾驶另一车辆,其所处物理位置发生了变化,不再操作或控制自己的车辆,也就不再履行肇事车辆司机的驾驶职责。其作为车上人员驾驶人的职务身份已经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了空间身份的车外人员。当驾驶员下车之后,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之间处于分离状态,相对于所驾驶的车辆而言,“驾驶员”也可能成为“受害人”。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身份认定应当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肇事车辆之外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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