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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车辆投了交强险后,车主出险后,未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日前,车主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9月2日,原告李宝会为其车辆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2010年6月28日,原告李宝会驾驶该车与陈兆惠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
伤者及车主就其损失分别起诉,经法院判决原告李宝会应赔偿伤者及车主损失共计366020.64元。原告李宝会向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被告未予赔付,原告李宝会起诉要求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理赔款36602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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