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针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随着政策发酵,农险市场潜力将不断释放。与此同时,农险后续发展仍面临市场覆盖率不高等问题。
农业保险: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保险金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将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该条例将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针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此外,规定还在定损、确定保险费率、拟定保险条款等方面,做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目前我国农险补贴品种主要有16种,中央政府补贴在35%至40%之间,地方政府补贴一般则在40%左右。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明确验收、赔偿等新规
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验收、赔偿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作出新规定。
针对快递能否先开包验货后签收的问题,《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