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分保是人身保险公司降低突发风险损失的途径之一,目前主要通过比例、非比例再保险进行分保。具体比较分析两种方式在人身再保险中的应用,可为人身保险公司转移、分散风险提供合理借鉴。
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损失没有集聚性,个人死亡概率主要根据生命表进行计算,通常不会出现大量同类标的同时遭受风险、产生损失的情况。但在特殊情形下,突发性事件会在短时间内迅速产生大量赔付,导致根据生命表厘定的保险费率失去指标意义。例如: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8.0级地震造成至少69000人死亡;2011年11月,泰国遭逢50年特大洪水,死亡人数达500以上。除巨灾外,类似温州动车追尾、上海胶州路特大火灾的重大事故,也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这种突发性、非正常的死亡风险令一定时期内的实际死亡率远远高出生命表给定的死亡率,纯保费收入不能弥补给付需求,为寿险公司带来严重的经营压力和偿付能力危机。
同时,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医疗保健技术得到广泛运用,人类预期寿命得到普遍延长,人口老龄化随之加剧。据统计,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17%;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数将超过4亿,将我国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这一方面提高了人们对于养老保险的重视与需求,另一方面也给寿险公司与养老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营压力。
人身再保险是寿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嫁其他保险人承保的行为。人身再保险业务作为寿险公司转移、分散风险的重要工具,可以使寿险公司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义务,对寿险公司保险业务的长期、健康经营具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人身再保险的分保可按责任限制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按照原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
比例再保险在资本融通方面有较强的优势。所谓再保险的资本融通功能,指的是通过保险机制,改善直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扩大承保能力,缓解资本约束,借此保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原保险公司通过比例再保险可分出大量保费,降低自留风险,收取分保佣金、年盈余佣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同时,原保险公司通过将其未到期的保费转移给再保险分入人,发挥杠杆作用,提高应收分保准备金,降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有效解决了我国保险业因业务高速增长和资金相对缺乏带来的发展“瓶颈”。
一是在危险保费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可保留自保险费中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如此持续累积,有助于原保险人本身资产的迅速增加,对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尤为重要。以危险保费作为再保险的基础,储蓄保费部分不办理再保险,对于中途失效保单退还保险费的计算比较容易。此种形式下,再保险人无须承担退保风险、投资风险及保单分红等责任,为再保险经营减小了压力。
净危险保额是寿险保单的保险金额与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实质上是原保险人的死亡负担。危险保费再保险法,再保的就是原保险人的死亡负担,而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随着被保险人年龄增长,保险费率逐年增加,保障金额却逐年下降,因此需要逐年进行计算。
二是在共同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在按比例分担原保单的死亡保险责任的同时,可按比例分享原保险公司的“三差”收益;在对原保单的分红、解约金等责任按比例分担的同时,可累积并持有分入部分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由于再保险人计提了原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使得再保险公司在融资方面获得了一定的权限。
但需指出的是,这也使得原保险公司把资产的一部分控制权转移给了再保险公司,不利于原保险公司的资产积累。
三是在修正共同再保险中,责任准备金完全由原保险公司拥有,再保险公司不得计提,保单的责任准备金全部由原保险人运用,再保险人仅可获取当年年度再保险责任准备金运用超出预计部分所获的利息。
此类业务起到的主要是资本融资的作用,保证了原保险公司的资产积累速度不会减慢,同时,再保险公司也可避免承担过多的投资风险。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再保险金赔付额度,在此额度内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部分则按协议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
非比例再保险在资本融通方面不具备与比例再保险一样的优势,但在风险转移方面有较强的作用。所谓再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指的是充分发挥再保险机制在管理保险业务组合,利用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业务风险状况和特征的优势,采用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督促和指导直接保险公司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改善业务质量,提高风险管理技术,降低经营风险。
一是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中,原保险公司通过采用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将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分散转移给再保险人,可以有效将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护承保能力,特别是能够有效缓解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群体索赔给原保险公司带来的偿付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赔付率超赔再保险通常是针对短期、费率可调整业务的再保险方式,对于长期、固定保费的人身保险业务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是在事故超赔再保险中,主要针对的是非正常死亡风险,如地震、海啸、空难、特大型火灾、严重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聚集性赔付,当赔款总额超过保险公司自负额时,再保险公司负责其分入部分的赔付,为原保险公司有效分散巨灾带来的赔付风险。但其事故超赔再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不如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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