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西湖法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事情和去年的一起车祸有关。去年6月26日下午4点半,三墩颐景园曲水苑地下车库发生一起单方车祸,一家三口被送往医院,之后妈妈陈女士经抢救无效身亡。
陈女士四十多岁,是她开的车。这天下午她刚刚考出驾照。当时陈女士丈夫坐副驾驶座,16岁的儿子坐后座。丈夫回忆,拿到驾照后,陈女士一直跃跃欲试,于是让她开着自家的香槟色沃尔沃越野车回家。天下着雨,陈女士开了半个多小时,表现挺好的。
开到小区地下车库入口,陈女士停的位置离读卡器有点远,丈夫说,他来开好了。陈女士说这么点路开慢一点就是了。地下车库的斜坡约5米宽、30米长,坡度有30多度。斜坡中段有个大的转弯。小区保安说,新手开进车库还是很有难度的。道闸一打开,车子就从斜坡上溜了下去,车速越来越快。丈夫慌了,让陈女士快踩刹车。但车子还是一头冲到了墙上。一家三口被送往医院,陈女士当日离世,丈夫断了两根肋骨,肺部挫伤。儿子髋关节脱位,右眼眉骨有一道口子,肺部挫伤,要做髋关节复位手术。
事故发生几个月后,陈女士的丈夫、儿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理由是,发生车祸当天,陈女士因为考驾照而购买的“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卡”还有七八个小时才到期,仍在有效期内。
律师说,陈女士考驾照时购买了“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卡”,并在网上激活。这份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保险激活当日零时起至培训结业拿到驾照之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3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50万元。
陈女士的家人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陈女士按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该按照预定进行赔偿。但他们的要求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尽管保险公司说,已经把免责条款的内容告知了被保险人,可是他们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履行过程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体现订立、履行这份保险合同的本意。
近日,陈女士家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21万元。目前,他们已经拿到了赔偿款。杭州车管所驾培处的工作人员说: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卡并非强制购买的,有的驾校会在学员交学费时一并收取,有些驾校会劝学员买,出于对学员的保护,驾培处也是提倡学员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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