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驾车致人死伤 属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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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8 09: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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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并为此负主要责任。单位为此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嗣后依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金。但保险公司认为,该驾驶员在事发时不具备驾驶中型货车的资格,该情形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免除范围,故拒绝理赔。为此,单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虹口区法院近日作出驳回单位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2011年4月,兴旺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中

  【编者按】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并为此负主要责任。单位为此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嗣后依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金。但保险公司认为,该驾驶员在事发时不具备驾驶中型货车的资格,该情形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免除范围,故拒绝理赔。为此,单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虹口区法院近日作出驳回单位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11年4月,兴旺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中型普通货车与保险公司分别建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商业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止。前者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后者包括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等险种。强制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项下责任免除约定,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11年7月,兴旺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上述车辆时,在路口转弯处不慎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乘坐人受伤。经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为此,公安机关吊销了其驾驶证,该驾驶员也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11年8月,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旺公司向伤者赔偿医疗费1.2万余元,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000元;赔偿死者继承人39.4万元。嗣后,兴旺公司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金。但保险公司认为,因为事故驾驶员年龄超过60周岁,而所持驾照为A照,按照规定,超过60周岁的,只能驾驶C照,而该驾驶员驾驶证副页上也写明了2010年7月之前要办驾驶证降级手续,故该驾驶员所持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符,依据保险合同之规定,保险公司拒绝其索赔。

  兴旺公司则认为,该驾驶员不是无证驾驶,其驾驶证还在有效期内。因为办理降级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而公安机关当时未吊销该驾驶员的驾驶证,因此,该驾驶证仍然有效,坚持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兴旺公司向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共计43万余元。对此,保险公司辩称,兴旺公司的驾驶员在事发时不具备驾驶中型货车的资格,该情形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免除范围;同时根据交强险第九条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侵权责任由致害人承担,而不是保险人,请求驳回兴旺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兴旺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未加以醒目标注,保险公司也未履行说明义务,故不产生法律效力。况且上述条款内容是指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与兴旺公司驾驶员的情况不相符合。保险公司则认为兴旺公司的驾驶员在事发时已无驾驶中型普通货车的资格,故对其违法驾驶的行为后果保险人应当免责。

  法院查明该驾驶员在事发时已超过60周岁,且公安局于1996年7月向其核发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驾驶证副页记录记载“请于2010年7月前办理准驾车型降级和驾驶证换领手续”。而事发时,该驾驶员仍持原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货车。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本案责任免除的抗辩理由成立,故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兴旺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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