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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两起保险合同纠纷,在云南省昭通中院和镇雄县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联动执行下,让两个受害者的家人得到了赔偿。
2011年4月20日,母享镇振兴采石场的朱启洪、朱家成驾驶铲车运送水泥,由于刹车失灵发生翻车事故,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振兴采石场与某保险公司订立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二人是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厂区之外不属理赔范围,朱启洪的法定继承人郭芝银等六人和朱家成的法定继承人赵银聪等七人先后将该公司告到法庭,镇雄法院分别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的保险金给两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保险公司在镇雄县是营业部,在昭通市是支公司,两处均不具备法人资格,既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又不能查封其营业场所,致使执行一度陷入僵局,申请人对此相当不满。承办这两件案件的法官申时旺和杨思军并没有泄气,他们一面反复给某保险公司的昭通支公司负责人做工作并向某保险公司的省分公司发函,一面书面请示中级法院,得到了昭通市中院执行局的大力支持,最终在两级法院的不懈努力下,某保险公司将20万的执行款打到了镇雄法院执行专户上。
腊月二十一日,执行法官将20万的执行款发到申请人郭芝银和赵银聪手中,叮嘱她们赡养好家中老人抚养好小孩时,两个女人再也忍不住眼中的泪水,愧疚地说:“之前我们不了解执行的艰难错怪了您们,您们都是咱老百姓的好法官,我们一定会照顾好家庭不辜负您们的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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