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电话投保过程中,销售保险的方式简单、快速,属于口头投保,因此,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如何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电话销售保险的合法性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人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从本质上说,与其他销售行为并无不同,因而法律对于电话销售保险并无特别的规定。对于电话销售保险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应从以下方面来考虑。
1.销售的主体资格。通过电话销售保险同其他保险销售行为一样,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应具备合法的资质。保险公司应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是与保险公司具有合法保险代理关系的兼业或专业代理单位。
2.销售的产品。通过电话销售的产品目前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应符合期限短、条款简单易懂、价格低廉的要求。可将电话销售的类别和险种局限于以下范围:(1)短期健康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3)一些简单的法定保险,如交强险等。
3.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在保险实务中,往往是由投保人填写书面的投保单后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后同意承保的,合同即告成立,这种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一般采取的是书面形式。在电话销售保险的过程中,销售人员打电话给客户介绍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如果保险责任、保险费等内容明确、具体,则认为是销售人员代表保险公司向客户发出的要约,目的是让客户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客户同意要约的内容即承诺,若客户同意投保,则这时该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书面的保单。在这种投保方式中,销售人员发出要约、投保人承诺的形式均为口头形式,也就是说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采用的是口头形式,鉴于《保险法》以及《合同法》并不禁止以口头的形式来订立保险同,因此,电话销售保险过程中以口头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是合法的。
4.不存在误导和欺骗行为。销售人员要向准客户详细介绍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解除合同、保险费的交纳等。为了让准客户更加了解保险产品,可通过传真、E-mail等手段,将具体的条款以及保险介绍等发给客户,使客户在充分考虑后再作出选择,以反映保险消费者的真实意愿,不得有误导和欺骗的内容。
(二)电话投保的注意事项
由于电话投保的形式属于口头形式,投保过程简单、决速,有的当场就可决定是否投保,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进行电话投保更应注重和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1.明确销售人员的身份。在接到介绍保险的电话后,应确认销售的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人员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还是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单位。目前,有的保险代理商为了推销业务,刻意模糊自己代理商的角色,让人误以为是某银行或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这是违法的。
2.慎重选择。对于介绍的产品应进行详细了解,根据自己的需求决定是否购买,以及向哪家保险公司购买,不可草率投保。如对产品不了解,可要求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发送保险条款及其他投保事项的说明等,等考虑成熟后再决定是否投保。如不愿投保,应明确告知销售人员,不能模棱两可、支支吾吾,让销售人员产生误解,从而导致争议或纠纷的发生。由于“口说无凭”,因而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未决定是否同意购买前,不可将自己的通信地址以及银行账号等告诉销售人员,以防上当受骗。
3.积极维权。有的消费者通过电话投保方式购买了保险,几天后却意识到自己对于该产品不适合或根本不需要;有的消费者在还没有弄清楚保险产品或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意愿之前,保险公司就单方面从其银行账户上扣款;有的消费者受电话销售人员的误导或欺骗而购买了保险。当发生上述各种情形时,作为消费者应及时与销售人员、保险公司沟通,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向保险监管机构反映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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