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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受害者在获得肇事方的赔偿之后,若是有投相关的保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再进行理赔。
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包某医疗保险金9200元。
2011年4月26日,包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2011年8月26日至2012年8月25日,保险金额5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10000元。2012年7月20日,包某发生交通事故,包某疗伤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右锁骨骨折致右肩并节功能丧失21%,为十级伤残。包某已获赔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52933元。2013年1月14日至21日,包某在霍山县医院取内固定,花费医药费3294.28元,未得到赔偿。现包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付医疗保险金9600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补偿的性质,包某已获赔偿了,就不能再获赔偿。
法院认为:包某与某保险公司间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包某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已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赔偿损失下,可再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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