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拼车回家出事故保险公司被判赔

沃保整理
2013-02-16 13: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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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春节即将来临,车票一票难求,拼车回家成为众多旅客无奈之下的选择。然而,有关部门却一再给拼车回家泼冷水,交通管理部门说有偿拼车是非法营运,保险公司说有偿拼车属于商业运营,发生事故后会被拒赔。但是,这些说法却遭到法院的驳斥。记者今天获悉,房山法院在一起判决中认为,春节期间的有偿拼车利人利己,不属商业运营,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房山法院法官卢涛介绍说,该起案件发生在2012年

  【编者按】春节即将来临,车票一票难求,拼车回家成为众多旅客无奈之下的选择。然而,有关部门却一再给拼车回家泼冷水,交通管理部门说有偿拼车是非法营运,保险公司说有偿拼车属于商业运营,发生事故后会被拒赔。但是,这些说法却遭到法院的驳斥。记者今天获悉,房山法院在一起判决中认为,春节期间的有偿拼车利人利己,不属商业运营,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法官卢涛介绍说,该起案件发生在2012年春节前。当时小赵未能买到回江西的火车票,他在网站上查找到一条顺路的拼车信息,小赵与对方取得联系,并按照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的约定,向车主小李交纳了拼车费300元。在返乡的路上,小李驾车在京珠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赵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车主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向小赵赔偿了各项费用近10万元。由于小李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小李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小李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而在事故发生时却有偿搭载他人,属于商业运营,因此按保险条款拒绝理赔,小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拼车并未赚钱,只是分摊了油费和过路费,这也算商业运营?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运营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则存在多次客运。本案中,小李在网站上所发的信息已经明确说明,该300元系小赵与自己分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小李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李按照约定交纳了保费,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

  拼车要上人员险

  卢涛法官介绍说,春节期间的有偿拼车,是在春运购票难的背景下催生的。从搭车方的角度看,拼车可以让自己回家过年,可以免去携带大包小包挤火车的不便,甚至仅需花费比购买火车票更少的钱就能回到家;从车主的角度,拼车不仅可以分摊原本由自己独立承担的高速费用、油费等,如果搭车的人会开车,还可以轮换着开,从而避免疲劳驾驶。同时,拼车的车主在回到家后,也不会有再次客运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商业运营。

  但是,车主如果仅购买了交强险而未购买包括乘客座位责任险在内的商业险,就要考虑到拼车的巨大风险,因为交强险并不对己方车辆上的人员伤亡作赔偿。而不管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一旦己方对交通事故有责任,车主都对乘客负有赔偿责任。

  有不少车主会与拼车人员事先签订拼车协议,以规避风险。卢涛法官建议说,“拼车协议”可以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则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此看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己方车上人员伤亡时,赔偿是车主难以避免的难题。卢涛法官建议说,拼车出行,首先要谨慎选择“拼友”,因为拼车出行,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车司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有必要的提前了解;其次,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要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出行的车辆安全;此外,还要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该车辆除了强制险之外未投保包括乘客座位责任险在内的商业险,拼友最好根据行程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选择短期、低费的险种即可,如此一来,花费不多,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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