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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单车事故,物流公司诉请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损和路产损失19950元。日前静安法院作出判决,大地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物流公司保险金4000元。
2011年,本市某物流公司为公司名下一辆机动车及拖挂车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还为该机动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2012年9月26日,该公司驾驶员郭某驾车去外省,途中在浙江省地段发生了单车事故。当地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损经大地保险公司确认为8750元,路产损失为10600, 元,事故还产生施救费600元。
2012年10月下旬,该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大地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9950元。
法院认为,驾驶员郭某过度疲劳驾驶,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之一,按照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应免除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但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4000元,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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