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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30日,从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获悉,阳曲县居民小陈在搭乘小王驾驶的轿车前往阳曲县城时,为关车门不慎跌落车下,使小腿被碾压致残。事发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据悉,2012年9月,原告小陈搭乘被告小王驾驶的小轿车前往阳曲县城,在车子行至公路与铁道的交叉口时,小王发现其车副驾驶处车门未关好,让小陈重新关门,而由于小陈没有佩戴安全带,在关门的过程中不慎掉落下车,被本车后轮碾压右小腿。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小腿毁伤并且右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用3万余元元。原告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原告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将车主王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起诉至阳曲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中,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原告乘坐了王某的车辆就是该车上的乘坐人员,并非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从车上掉下来被车碾伤,原告此时已转化为车外第三人,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对象,故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伤残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60976元;被告小王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25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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