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物业保安在与业主发生冲突后,冠心病发作死亡。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业主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主动投案等情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律师表示,虽然此案构成刑事犯罪,但不影响死者家属向其单位主张工伤补偿。
2012年8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陶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河东区某小区内,因自己家的汽车停车位的问题,和小区物业保安发生矛盾,而将车停堵在小区大门口十余分钟,并对保安进行辱骂后驾车离开。下午,陶某驾车返回小区并再次将车停堵在大门口,随后其与在小区大门口保安室值班的物业保安员宋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被群众劝阻。之后,陶某回家,宋某继续在保安室值班。下午14时许,宋某突感身体不适,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法医鉴定,宋某是在生前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情绪激动、过度体力活动等诱发其冠心病发作死亡。事发后,陶某到警方投案。
本案开庭审理之前,陶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9万元。庭审中,陶某的辩护人表示,陶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主动争执、厮打,应当知道可能造成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后果。因其过于自信而放任自己的行为,致使其行为诱发被害人冠心病发作死亡。故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陶某自动投案的辩护意见,符合投案自首的特征,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无视国家法纪,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陶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减小了社会危害性,故陶某的犯罪情节轻微,量刑时酌情考虑。
君荐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表示,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由于该罪属于过失犯罪,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犯罪,因此量刑也相对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害人宋某的死因是冠心病发作,这看似与被告人陶某无关,因为陶某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宋某死亡。但是,陶某应该知道其主动与宋某发生争执并且厮打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宋某生命健康的后果。然而,他却因过于自信而放任自己的行为,致使其行为诱发被害人宋某冠心病发作死亡。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害人宋某死亡并非陶某所追求的后果,且案发后陶某投案自首,依法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对陶某免予刑事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
郭文礼律师认为,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被害人宋某的死亡,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视同工伤处理并获得相应补偿,不能因陶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而丧失。
律师表示,人与人之间应该以礼相待,多为对方着想,不能遇到一点问题就没完没了。如果大家在遇到纠纷时都能理智一点,那么相信本案中的事情就很难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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