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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庭审结束,贾妻怅然若失。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车子明明投了保,出了事故为什么却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去年4月的一天,宁海人贾某驾车前往砖石厂运送沙石。卸完沙石后,他下车查看车厢后部,谁知此时,本已立好的后车翻斗突然坠落,贾某躲避不及,经抢救无效后去世。
贾妻悲痛欲绝,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尚且年幼,加之自己无固定工作,而贾某的父亲刚动完手术在医院里,生活举步维艰。一日,贾妻在整理贾某遗物时发现了一份保单,原来,贾某生前曾为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30万元。贾妻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拒绝。
为此去年11月,她将保险公司告上宁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30万元。
贾妻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目的是确保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而事故发生时,贾某并不在车内,所以应当获得保险理赔款。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则辩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了双方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和驾驶人。因此,贾某作为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故像贾某这样因自己的保险车辆造成伤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昨天,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李某家庭确实困难,保险公司也对李某的情况表示同情,经调解后,保险公司表示愿意给予李某9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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