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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重型半挂车行驶中撞上过马路的行人,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至讼。近日,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一、被告某财保六安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某等三人各项损失计495000元;二、原告罗某等三人放弃对被告梁某及所在公司的赔偿请求;三、该案为一次性调解结束,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5元,原告罗某等三人自愿负担。法院对上述协议已依法予以确认。
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金桥乡的黄某,现已35岁,有机动车驾驶证,为住所地在六安市龙河东路滨河小区的六安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重型半挂车。2012年11月16日06时08分,梁某驾驶该辆已投保险的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致该线574KM+100M处,撞上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六安市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生前有妻子罗某、女儿和母亲。罗某等家人处理完陈某丧葬事宜后,即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80723.29元。
法院依法受理后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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