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月28日,夫妇俩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之后,保险公司却始终未予理赔,原因是对王强继承人的身份有异议,该如何解决?
案件回放:
2012年5月20日,张堂、赵荣(化名)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书,约定参加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22日云南11日游,后因行程变化,改为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6月5日,旅行社为张堂夫妇分别投了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6月5日。
5月28日,夫妇俩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其亲属将事故情况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投保的保险方案所列保险内容、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公司理应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每人3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每人30万元,共计120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却始终未予理赔,原因是对王强继承人的身份有异议。
据了解,张堂夫妇有一女儿,2003年女儿与王强(化名)结婚,婚后与张堂夫妇共同居住生活。2004年女儿去世,未生育子女。张堂父母与赵荣父亲均已去世,赵荣的母亲刘某健在。
王强在妻子去世后继续与张堂夫妇生活在一起。2007年王强将户口迁入赵荣户籍,后再婚,仍与张堂夫妇共同生活。王强在与老人共同生活期间,进行了生活中的照顾、经济上的帮助。
赵荣的二个弟弟、妹妹作为赵荣的近亲属,均认可王强作为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
赵荣的母亲刘某与王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张堂夫妇的保险金应由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强作为丧偶的女婿是否对岳父母的保险金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张堂夫妇唯一的女儿去世后,王强继续与老人共同生活达七年之久,在生活上给予了照顾,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得到其他近亲属的认可,其应作为张堂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保险公司虽提出“照顾”并不等同于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反驳,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否定王强作为继承人身份的主张未予支持。
张堂的保险金60万元由王强继承,赵荣的保险金60万元应由其母刘某与王强共同继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条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刘某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保险金40万元,给付王强保险金80万元。